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检刑不诉〔2018〕44号
被不起诉人农某甲,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99********,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6月28日由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13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农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先后于2018年8月19日、2018年11月3日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各1次,侦查机关分别于2018年9月19日、2018年12月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横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3月24日凌晨2时许,在横县横州镇公园路口,被不起诉人农某甲与黎某甲、黎某乙、韦某某、卢某某、黎某丙、农某乙等人驾驶的一辆无牌摩托车及另外一辆无牌摩托车钥匙被巡警大队的民警扣押,黎某甲等人因此事不满,就迁怒于在附近玩耍的被害人陈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等人。黎某甲提出要寻找陈某某等人进行报复,后黎某乙、黎某甲、卢某某、黎某丙、农某乙、农某甲等六人在横县横州镇海棠路金柳小区前找到陈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等人并殴打进行报复。当黎某甲等六人殴打报复陈某某等人后回到横州凤凰网吧前时,黎某甲、黎某乙、卢某某、黎某丙、农某乙、农某甲、陆某某、韦某某等人又商量,只殴打陈某某等人还不解气,因为其等人的摩托车及摩托车钥匙被警察扣押,都要用到钱。于是黎某乙提出要再次返回金柳小区找陈某某等人要钱作为赔偿,卢某某还提出如果陈某某等人没有钱赔偿,就抢走陈某某的一辆电车作为赔偿。黎某甲等人都同意黎某乙、卢某某的观点后,黎某乙、韦某某、卢某某、陆某某等四人手持伸缩棍、电棍、摩托车大锁再次来到金柳小区对陈某某等人进行威胁、恐吓的方式强行将陈某某的电车抢走。经鉴定,被抢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70元。农某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横县公安局认定农某甲构成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横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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