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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农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农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92********,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广西靖西市**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19年4月5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农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农某某系吸毒人员,2019年4月4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农某某驾驶摩托车途经峒岜村附近村道时遇到公安民警拦住,犯罪嫌疑人农某某遂掉转摩托车逃跑,后被民警扑倒在路边草丛中,公安民警在距离抓获农某某草丛1.5米处查获黑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可疑物一块。经过称,该毒品可疑物净重348.21克。经鉴定,该毒品可疑物成分为海洛因。

本院认为,农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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