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刑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农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74********,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宁明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6日被宁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明县看守所。
本案由宁明县公安局于2014年5月14日立案侦查,宁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14日16时许,吸毒人员黄某某向农某某求购毒品海洛因,二人约定交易地点在宁明县海渊镇什八村坤山屯路边的竹子下。随后,二人交易结束后即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从农某某身上缴获31小袋毒品海洛因可疑物、赌资50元,从黄某某身上缴获其刚和农某某购买的1小袋毒品海洛因可疑物。经称量,涉案毒品净重2.79克。经鉴定,从农某某和黄某某身上缴获的海洛因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
本院认为,农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案发后,农某某无逃避侦查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农某某的上述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院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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