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1177号
被不起诉人农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1111986********,壮族,文化程度大学,系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务,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农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另案处理),因公司账目记账需要,指使公司财务即被不起诉人农某某购买发票做账。2019年11月至12月,被不起诉人农某某通过QQ联系到票贩,共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16份,开票单位为贵港市**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贵港市**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发票总金额为1567971元。被不起诉人农某某从中牟利18815元。2020年1月,被不起诉人农某某将其中6份发票,金额共计594584.5元入账,其余发票尚未入账。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农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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