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农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311987********,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大化瑶族自治县**乡**村**屯**号,住大化瑶族自治县**镇**栋**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3月23日被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16时许,农某某在大化瑶族自治县“**超市”停车场内发现覃某某一辆电动车(电动机号码为BJE011801******)的车钥匙还插在电门锁上便将该车开走并藏匿于**镇**湾**栋**单元楼下停车位内。经鉴定,覃某某的电动车估计为人民币1740元。案发后,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将该车扣押并返还覃某某。
本院认为,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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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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