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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农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农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78********,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田某某**镇**村**屯**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0日20时18分,农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桂L****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田某某庆平路那恒路处被田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农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7.2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农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没有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农某某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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