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农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61992********,壮族,初中文化,江苏**集团员工,暂住江苏省昆山市**集团宿舍(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镇**村**屯**号**室)。被不起诉人农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5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农某某酒后驾驶苏E9****小型轿车,沿本市塘桥镇妙丰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346国道路口时,与付某某驾驶的苏E9****小型轿车追尾相撞,发生两车损坏事故。经鉴定,农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02mg/100ml。
被不起诉人农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民警处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等;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6..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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