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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冒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皋检四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冒某某,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21988********,汉族高中文化,如皋**园顺丰速运员工,住如皋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冒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冒某某于2018年12月19日7时许,持C1类驾驶证驾驶苏FS****号小型轿车,沿如皋市如城街道丞相大道由西向东行至南通欧坊游乐园管理有限公司门前路段,疏于观察,遇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碰撞同向行左转弯由仇某某(女,殁年59岁)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致仇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如皋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仇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头面部及胸部严重复合性损伤死亡。

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冒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冒某某主动报警,如实供述了其罪行且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经如皋市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并已履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冒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冒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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