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利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冉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83********,土家族,高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住利川市**街**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冉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利川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8月以来,张敬东(已判刑)等人以每年租金10万元的价格租下利川市锦园酒店4楼改装成卖淫嫖娼场所,张敬东等人组织多名卖淫女以每次598元、698元、798元不等的价格为客人提供性服务,嫖资与卖淫女五五分成。2014年4月份,罗某某投入7万元现金入股该卖淫场所,2017年冉某入股10万元入股该卖淫场所。利川市锦园酒店4楼卖淫场所经营至2018年2月份停业。
因利川市锦园酒店4楼卖淫场所租金较高、嫖客减少等原因,张敬东、罗某某等人商议重新寻找场地继续经营卖淫嫖娼活动。2017年11月份,张敬东等人以每年租金3万元的价格租下利川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唐某某位于利川市**路**酒店旁的住宅,冉某甲对其进行装修。该卖淫嫖娼场所取名**水疗会所,罗某某、冉某乙、冉某甲入股该卖淫嫖娼场所,牟某某负责管理该卖淫嫖娼场所账目。该卖淫嫖娼场所于2018年5月1日正式营业,直至2018年5月1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利川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冉某甲不起诉。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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