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冉某甲,曾用名冉某乙,女,生于1996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042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路**号,现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路**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冉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1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冉某甲酒后驾驶青A****R号小型轿车沿酒泉市肃州区富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凯旋苑门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鉴定,冉某甲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30.84mg/l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冉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冉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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