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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冉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万州检刑不诉〔2020〕Z473号

被不起诉人冉某某,男,195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81958********,土家族,小学肄业,务农,出生地重庆市巫溪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重庆市巫溪县********号。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沈春宇,重庆俊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巫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冉某某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6日、2020年10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20年8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巫溪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阳历9 月中旬,被不起诉人冉某某在巫溪县天元乡新田村新田坝(地名) 给农户看猪病后,顺高坪公路(公路名) 走路回家,当经过天元乡新田村谌家里边(地名) 的时候,看到公路外边的一个大石头上长有两株野生鲜活红豆杉树,在明知该树木是野生红豆杉树木,且明知红豆杉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在未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未经山主同意的情况下,为满足自家栽植用于观赏和对他人炫耀的目的,采用用手抓住树的蔸部轻扯的办法,将该二红豆杉采挖起来,并带回家,用锄头挖小坑栽植在自家旁的自家菜地里。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巫溪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本案的具体作案时间及涉案红豆杉的数量,可能存在诉讼时效超期的问题,现有证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冉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红豆杉一株,已由巫溪县公安局移交巫溪县林业局。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0年11月17日通过,自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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