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利检二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冉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41951********,土家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住利川市**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冉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左右,被不起诉人冉某某通过自己收集原材料,在其位于利川市南坪乡大河村十四组29号的家中自制火枪一支用于打猎,后在未取得持枪资质的情况下,长期持有并存放于他处,于2020年7月21日主动交代后被查获。经鉴定,冉某某持有的枪支是使用火药为发射动力并具有致伤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火枪一支(照片形式固定);2.书证:到案经过说明、扣押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户籍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3.证人冉某乙的证言;4.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宜)公(司)鉴(痕)字【2020】65号鉴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6.被不起诉人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冉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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