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冉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冉某某,曾用名冉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63********,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初中文化,居民,住江油市**镇**花园**栋**楼**号。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1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冉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至2018年9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冉某某明知成都市青白江区银犁冻货市场中的“世达食品”公司的冻牛肉系渠道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的情况下,分多次该处购买该处牛肉,后将牛肉运至江油市昌明市场“冉记海鲜水产经营部”进行储存、销售。案发后,冉某某退缴非法所得1万元。

本院认为,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缴违所得等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冉某某不起诉。

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