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冉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21977********,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市中区**路(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秀山县**街道**村**组**号)。2019年8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冉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9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0月8日公安机关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冉某某于2019年1月至2月期间,以为被害人许某某介绍工人打工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许某某13200元钱,然后将受害人拉黑。犯罪嫌疑人冉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主动退还被害人的损失1320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是否有虚构事实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事实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