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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冉某某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沿检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冉某甲,曾用名冉某乙,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2001********,土家族,高中文化,学生,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沿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冉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被不起诉人冉某甲和田某甲、钟某某、田某乙、梁某某在田某乙家里玩,当日大概在21时30分左右,犯罪嫌疑人田某甲(已作不诉)接到王某某(已作不诉)的电话,王某某就说在政府路口被人打了,叫过去帮忙打架。过后田某甲叫冉某甲、钟某某(已被行政处罚)、田某乙(已被行政处罚)、梁某某(被行政处罚)一起到官舟镇政府,在去的过程中冉某甲在政府路边捡了一块砖头放在手中,五个人到政府路口和王某某见面后,冉某甲问王某某是不是真的被打了,王某某就用手指着张某,冉某甲持砖头打张某时,被人拖住没打到,田某甲、钟某某、田某乙、王某某、梁某某一起去殴打张某,之后来被拖开。大概两分钟左右,冉某就去帮忙,王某某就去拉住冉某的头发,另一只手朝冉某的身上乱打,之后就被人拖开。田某甲等人走了几米,张某认为他被打了,就喊不要走,拿砖头追王某某被拖开,之后追上王某某后就开始殴打王某某、田某甲、冉某甲、田某乙、梁某某四个人又开始殴打张某,他们四个人正在打张某的过冲中,张甲准备去拖架时,田某甲和钟某某拖住张甲,田某(被行政处罚)就路过,就冲过去朝张甲的头部打了一下,踢了一脚,之后离开现场。经司法鉴定:张某头部、鼻部属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冉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冉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沿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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