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1〕23号
被不起诉人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96********,汉族,本科文化,案发前贵州省仁怀市**有限公司**分公司客服部负责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住遵义市汇川区**路**城**栋**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冉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6日,贵州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公司)成立,公司注册地址:贵州省仁怀市**小区,实际经营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路**城**栋21-1号,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甲,占股60%,股东梁某某,占股40%。
2019年10月24日,贵州省仁怀市**有限公司汇川区分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公司汇川分公司)成立,注册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路**城**栋**号,公司负责人杨某甲,总经理、实际控制人为付某某,公司下设事业部、企划部、市场部、品控部、法务部、行政部、人事部、客服部等部门。
2013年7月29日,贵州省仁怀市**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仁怀**公司)成立,公司注册地址:贵州省仁怀市中枢镇青杠园社区沙坪组,公司法定代表人舒某甲。2019年11月1日,贵州**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公司)成立,注册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路**幢**号,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占股51%,股东梁某某,占股49%。上述两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简某甲。
2019年9月份左右,付某某(另案处理)(在贵州仁怀**公司汇川分公司期间化名刘某某)和简某甲(在逃)商议(二人同时在贵州**电子商贸有限公司共事,后相约退出该公司成立贵州仁怀**公司汇川分公司开发“黔都优品”APP平台,“黔都优品”APP网络平台运营模式和贵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发的“**商城”APP网络平台运营模式基本相似,付某某、简某甲以杨某甲(另案处理)的贵州仁怀**公司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为有利于业务开展,付某某、杨某甲等人在遵义市汇川区成立贵州仁怀**公司汇川分公司,公司下设事业部、财务部、市场部、品控部、企划部、法务部、行政部、客户部、人事部等9个部门。
贵州仁怀**公司汇川分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和职责分别是:朱某某(另案处理)为事业部负责人,负责给客户培训企业文化、酱酒文化和平台APP操作培训等;林某某、李某某(二人在逃)为市场部负责人,负责开发和联络市场等;王某某(另案处理)为企划部负责人,负责公司宣传资料的制作和对外宣传等;蒲某某(另案处理)为品控部负责人,负责商品的质量把控、宣传资料和商品物流管理等;杨某乙(另案处理)为法务部负责人,负责方公司法律事务、对外签订合同和涉及到法律的相关事宜等;毛某某(另案处理)为财务部负责人,负责公司的收支管理、审核和员工工资发放等;罗某某(另案处理)为行政部负责人,负责接待来公司参观考察的客户和采购公司的办公用品等;被不起诉人冉某某为客服部负责人,负责收集公司客户信息资料和解答客户的疑问等;伍某某(另案处理)为出纳,负责公司出纳和资金流转等相关工作;周某某为人事部负责人,负责公司员工的招聘和考勤管理等。贵州仁怀**公司汇川分公司对外打着“积极响应贵州省政府号召,推动黔货出山,助力脱贫攻坚,推动精准扶贫”等名义,于2019年10月底开发了一款名为“黔都优品”APP并正式上线。为了增加其行为的迷惑性、诱惑性和欺骗性,贵州仁怀**公司汇川分公司打着黔货出山、政府支持、扶贫项目开发等口号,实则所谓“销售”包括非黔货商品,打着买卖商品的电子商务平台的幌子,实则以参与人员变相缴纳入会费用获得平台寄售资格、根据发展人头数量的多少给予提成奖励并形成一定顺序的层级以及可以在平台上购买商品并由平台帮助寄售投资赚钱获利等吸引会员,任何一个加入“黔都优品”APP平台的会员都可以成为店主并且在“黔都优品”APP平台上销售其在“黔都优品”APP平台批发区(由平台提供)抢购的商品赚钱获利,仅少部分“黔都优品”APP平台会员购买并收到了“黔都优品”APP平台专卖区上的商品(其目的是为了获得在“黔都优品”APP平台批发区上的商品批发额度,未抢购商品寄售赚钱获利)。
付某某、简某甲以简某甲实际控制的贵州仁怀**公司和贵州**公司为供货平台向“黔都优品”APP平台提供商品,简某乙(另案处理)负责贵州仁怀**公司和贵州**公司的财物工作,舒某甲(化名“舒某乙”)(另案处理)负责协助简某甲管理贵州仁怀**公司的相关工作。贵州仁怀**公司汇川分公司、贵州仁怀**公司、贵州**公司由付某某、简某甲由实际控制,全面负责公司的决策、运营等工作,贵州仁怀**公司汇川分公司负责网上“黔都优品”APP平台运营,贵州仁怀**公司、贵州**公司通过向其他公司或个人购买商品后为“黔都优品”APP平台提供“黔都优品”APP平台运营所需的商品,且上述三个公司实则为一体化运营模式。林某某、李某某以及蒲某某、朱某某、杨某乙、舒某甲等人不仅在贵州仁怀**公司汇川分公司、贵州仁怀**公司、贵州**公司等负责组织、管理等工作,还积极推广和发展“黔都优品”APP平台会员,旨在吸收更多的人员参与。
“黔都优品”APP平台吸收资金的过程:会员(参与传销的人员)通过下载APP或者扫描已注册会员分享的二维码注册成为该平台会员,会员通过该商城的“零售区”(专卖区)选购商品,“零售区”(专卖区)的商品会邮寄给会员,会员通过在“零售区”(专卖区)购买商品可获得其销售金额1.6倍的商品批发额度,该额度可以在商城上的“批发区”以1-3折左右的现金抢购商品,抢购的商品可以自用或选择在商城上寄售,寄售的周期一般为7-10天,商品寄售成功后会员可获得商品利润的80%,商品寄售成功后的利润返还至会员商城的钱包再进行提现,提现的手续费为1%,在一个寄售周期内的利润高达6%左右,且商品实际价值远低于售卖价格。会员在商城上寄售商品需向商城购买服务卷,每寄售1000元的商品需购买一张服务卷,并依次类推,额度越高所需服务卷越多。该商城根据发展的会员的数量成为相应级别的代理商,付某某以及简某甲、林某某、李某某等人可以通过“黔都优品”APP后台人为调整自己的代理级别(付某某将自己调整为省级代理)和控制“黔都优品”APP平台会员注入的资金形成的资金池的资金流向和用途。按照“黔都优品”APP平台的规则,一般普通会员成为更高级别代理的具体情况是:团队销售达30万元以上成为县级代理商,可获得整体会员寄售利润25%的代理奖;团队销售达300万元以上成为市级代理商,可获得整体会员寄售利润45%的代理奖;团队销售达3000万元以上成为省级代理商,可获得整体会员寄售利润60%的代理奖。普通会员发展一名新会员可获得其发展会员寄售利润50%的奖励。成为相应级别的代理商,商品寄售所需的服务卷价值也不一致,省级代理商一张服务卷花费2元,市级代理商一张服务卷花费3元,县级代理商一张服务卷花费4元,普通会员一张服务卷需花费5元。
为扩大影响力,付某某、杨某甲以及简某甲等人以公司名义组织会员到贵州**酒厂考察,以现场授课、参观、开年会等方式吸引会员投资,并鼓励会员发展下线会员。2020年11月17日,经重庆市华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付某某等人传销活动共吸收参与传销的人数达11827人(其中,省级代理会员人数8人、市级代理会员人数38人、县级代理会员人数143人、普通会员级会员人数11638人),最大层级14级。共吸收参与传销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人民币3.99亿元,参与传销的人员提现金额人民币3.68亿元。付某某以及简某甲、林某某等人将参与传销人员所投入“黔都优品”APP平台的部分资金转入本人、关联公司和人员的账户供自己支配和使用,后因“黔都优品”APP平台无后续会员继续注入资金导致资金断裂而案发。
案发后,2020年5月8日,冉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同时,冉某某协助公安机关电话通知王某某到案。
本院认为,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等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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