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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冉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的案)_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沿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冉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21988********,土家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县**街道,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沿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冉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2月下旬,本案被告人黎某某在沿河县**室盗窃了两台佳能照相机、两台笔记本电脑,经鉴定,被盗相机每台3999元,共两台,联想电脑2439元,惠普电脑2417元,共计12854元;在沿河县乌江丽都广场“爱玩嘉年华”盗窃现金334元现金;黎某某两次盗窃金额共计为13188元人民币。黎某某将盗窃来的其中两台电脑、一台佳能相机以400元卖冉某某。经鉴定:两台笔记本电脑、一台佳能相机共价值人民币8855元。

本院认为,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沿河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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