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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冉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万州检刑不诉〔2019〕176号

被不起诉人冉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号,现住重庆市万州区********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冉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期限一次(自2019527日至610。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次(自201944日至54,自2019年6月10日至7月10日)

万州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1日,平某某开房登记入住万州区周家坝凤悦湾酒店8406房间。1月2日,续开入住8419房间。1月3日晚,在该房间内,被不起诉人冉某某及平某某、乔某某、高某某、周某某等人吸食冰毒。其间,1月3日20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冉某某支付房费188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万州区公安局认定冉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9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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