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巴检刑不诉〔2020〕Z87号
被不起诉人冉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21995********,土家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重庆市酉阳县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街道**路**号**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26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分局于2020年8月2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冉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情况下,驾驶一辆经过改装的无号牌金杯小型客车装载1500千克汽油从大渡口区刘家坝沿内环快速路往巴南区渝南大道行驶,当行驶至内环快速路巴南区大山村下道口路段时,被设卡盘查的民警查获。经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冉某某运输的汽油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易燃液体类别2。
被不起诉人冉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超限运输处理决定书、危险废物转运记录单、成品油处置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5《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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