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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冉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九检刑不诉〔2019〕205号

    被不起诉人冉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7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屋(户籍地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12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罚款105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1月30日公安机关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28日1时许,冉某某饮酒后驾驶渝F2****二轮摩托车从走马镇出发,行至九龙坡区X727白马路桃花林诺信塑胶有限公司门前与一停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相撞。出警民警在医院让医务人员对冉某某抽血,后送检。经鉴定,冉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5mg/100ml。经认定,冉某某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犯罪嫌疑人冉某某对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供认不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1日

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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