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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冉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19〕452号

被不起诉人冉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21989********,汉族,大学本科,在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乡街道**社**栋。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9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0时06分许,被不起诉人冉某某酒后驾驶粤LC2****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何香凝美术馆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冉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1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从当日0时24分提取的冉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4.25mg/100m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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