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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冉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冉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寨英镇**村*****组,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川硐办事处****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5日,被不起诉人冉某某持D类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贵DFS***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铜仁市碧江区103经东太大道、武陵大道往川硐办事处方向行驶。当日21时08分许,当行至武陵大道麒龙国际路口200米处时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冉某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7mg/100ml,后民警将冉某某带至铜仁市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冉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1.51mg/100ml。

被不起诉人冉某某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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