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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冉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冉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4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现住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乡**驻地。

本案青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0日凌晨3时许,冉某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川B5SK**小型普通客车在青川县**乡**村**(小地名**坡)附近的村道上行使约600米。同日11时许,青川县公安局提取冉某某静脉血液,经检验,冉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9mg/100mL。2018年6月11日,重庆市酉阳县公安局对冉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作出罚款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酒精含量检测报告等书证;2.陈某某等证人证言;3.犯罪嫌疑人冉某某的供述;4.驾车轨迹现场勘查等。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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