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961号
被不起诉人冉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5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重庆市奉节县**镇**村**号。2002年6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5年8月23日因赌博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罚款三百元,收缴赌资五百元;2016年4月29日因赌博被海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20年11月3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冉某某饮酒后驾驶浙FV9****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在行驶至嘉兴市南湖区越秀北路东升东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冉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2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其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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