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利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冉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10802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元市利州区**街道办事处**村**组,系**公司董事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5被广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爱民,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5日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冉某某驾驶川HE****小型越野车行驶至广元市利州区北谷街36号路段时,与在路边玩耍的被害人谭某某(男,1岁8个月)相撞,导致谭某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冉某某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案发后,冉某某及时与被害人的父母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到位,被害方对冉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赔偿协议及谅解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的证言; 3.现场勘验等笔录4.责任认定等鉴定意见;5.被不起诉人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积极赔偿损失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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