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11982********,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冀D**的白色海马牌轿车,沿西上宋村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309国道671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谢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7.53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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