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邯山检二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镇**村**号,现住址:邯郸市邯山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22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冀D**号小型汽车行驶至邯山区映秀路与中华大街交叉口东侧时被邯郸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渚河大队执勤交警查获。经酒精检测,孙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6.0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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