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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冀邯山检二部刑不诉〔2020〕15号)(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邯山检二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乡**村**胡同**条**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被邯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22时许,王某某在邯山区和平路东段赵苑羊排饭店喝完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车牌号:冀D**)行驶到邯山区东柳西街血站门前,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0.7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王某某在被查获过程中,能够配合执勤民警工作,未造成其他后果,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违法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表现。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无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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