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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冀邯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邯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3197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现住户籍地。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9年11月28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洪庆、李瑞宇,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邯山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邯郸**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市**公司、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邯郸市**公司、王某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2019年11月22日邯山区公安分局对邯郸市**公司、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立案侦查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陆续还款,至2020 年3月30日全部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邯郸**公司出具谅解书,邯山区人民法院出具对该案的结案通知书。

本院认为, 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已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王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综合本案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其行为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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