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易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冀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住河北省保定市******,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易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冀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下午15时许,被不起诉人冀某某、冀某某经预谋在禁渔期内非法使用禁用捕捞方法到易县桥头乡陈旺村北易水河道内进行电鱼,渔获鲫鱼六条,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冀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造成的损失不大,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冀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财物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