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183号
被不起诉人冀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11082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冀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冀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桂R5****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当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水大道邓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冀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14.2mg/100ml。
被不起诉人冀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冀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冀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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