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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冀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冀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1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住平遥县******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冀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5日08时许,被不起诉人冀某某驾驶晋K*****/晋K****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黄骅港南疏港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行驶至南疏港路中铁公司三号门左转弯时,与沿南疏港路由西向东行驶的由王某某驾驶的冀J*****/冀J****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相撞后两车失控,冀某某车辆在冲过河岸围栏坠入河内的过程中,车体对被害人徐某某身体形成碾压并拖带至河内,王某某车辆又与一辆停在南疏港路下由郭某某驾驶的冀J*****号小型轿车相撞,事故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及黄骅市犇鑫肉牛养殖有限公司所属的绿化带、 沧州市渤海新区城市管理局所属的围栏受损及驾驶员王某某、郭某某受伤、行人徐某某当场死亡。经沧州市渤海新区交警一大队认定:冀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现冀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冀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谅解情节,同时自愿认罪认罚,系过失犯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冀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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