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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1)Z11号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_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临检诉刑不诉〔2021〕Z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3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址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份,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临漳县**乡**村**街口的油条铺子生产、销售油条,在生产过程中向面粉中添加含有铝的食品添加剂明矾。经河南冠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油条中含有铝1535mg/kg。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临漳县**村经营炸油条生意,在炸油条作业过程中过量添加明矾,导致油条中铝的残留量超过规定限额,已经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考虑到其经营炸油条摊位时间较短,所售数量不大,未造成人身健康损害或其他严重社会危险,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张某某作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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