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3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为临漳县**乡**村**路**号,现住临漳县**乡**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4年9月25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临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9日被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14年12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临漳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临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8月10日20时许,刘某某因故在临漳县**乡**村焦某某家门外被焦某某用铁棍打到其左后腰一下,现场查看刘某某左后腰部有一道红印,其声称腰痛,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的损伤属轻微伤。其驾驶的迈腾轿车(车牌号冀D**)左前大灯旁被焦某某用铁棍捣了一个坑,造成该大灯损坏。经临漳县物价认证中心价值鉴定价格为人民币5858元。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达不到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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