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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53号孙某某涉嫌非法拘禁案)_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53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11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区**村**街**排**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被临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9日,因债务纠纷,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伙同霍某某、殷某某等人,驾车从河南省安阳市到临漳县**乡**村,强行将被害人袁某某带到车上拉走,并先后在安阳市**区“**洗浴中心”、“**KTV”等地将袁某某非法拘禁至2018年6月17日。

2019年5月5日,被害人袁某某向临漳县公安局提交了其对孙某某、霍某某、殷某某等人的谅解书和调解书,并表示对孙某某、霍某某、殷某某等人谅解,不再追究他们的任何法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社会调查证明、自首证明、谅解书、调解书、安阳市治安管理大队证明、安阳县法院情况说明;2.证人杨某某、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焦某某、李某某证言;3.被害人袁某某陈述;4.同案人霍某某、殷某某、霍某甲、李某甲供述和辩解;5.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孙某某提交的十段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拘禁罪。鉴于当事人双方已调解,被害人袁某某对被不起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同时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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