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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具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2461号

被不起诉人具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525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镇**村委会**小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19时20分许,具某某、张某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区**超市,盗窃了售价人民币384.5元的商品。

2020年4月6日18时50分许,具某某、张某某再次来到宝安区**区**超市,盗窃了售价人民币749.6元的商品。

2020年4月7日20时45分许,具某某、张某某再次来到宝安区**区**超市,盗窃了售价人民币301.7元的商品,在走出超市大门时被工作人员当场抓获,并查获其所盗商品,随后民警赶到现场,将具某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2020年4月8日11时许,张某某在接到派出所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派出所配合调查。案发后,具某某、张某某已将三次盗窃商品的售价全部返还超市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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