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公诉刑不诉〔2018〕16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31962********,满族,大学本科文化,群众,秦皇岛**公司法人,出生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胡同**号,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楼**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12月14日被秦皇岛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2018年6月6日至7月6日、2018年8月21日至9月21日)。因案件疑难复杂,本院于2018年8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河北省秦皇岛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经依法侦查查明,秦皇岛首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修复、开发、建设二郎庙,整个建筑群包括寺院、办公用房及硬化地面等,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皇岛首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二郎庙)占用山海关国营林场林地面积共计13.7亩,其中乔木林地面积0.8亩,森林类别为重点公益林;乔木林地面积3.1亩,灌木林地面积0.8亩,荒山面积8.4亩,未用林地面积0.6亩,森林类别为一般公益林。被占用林地内的原有地貌遭到毁坏。在进一步侦查中,办案人员发现秦皇岛国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回马寨村(小陈庄北)二郎庙正门东侧通往回马寨村(小陈庄)大棚地岔路口至人民公墓西侧山沟沿线修路、水泥硬化和搭建板房等,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占用林地面积共计6.234亩。其中水泥硬化及活动板房占用林地面积为0.804亩(全部为乔木林地),被占用林地内的原有植被被严重毁坏;修建道路占用林地面积为5.43亩(未利用地面积为0.064亩,乔木林地面积为5.366亩),被占用林地内的原有植被破坏程度较轻,可以作为林地继续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的相关规定,该案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因该案属于另案,已移交山海关区林业局按行政案件调查处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河北省秦皇岛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0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