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从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微信名称一切从头开始,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31972********,侗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住从江县**镇**路**号**号,个体工商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3日被从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从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吴某某(已判刑)在从江县**镇自己的家中通过手机卖六合彩。关某某得知后,开始跟吴某某购买六合彩,并约定给买中六合彩41倍的赔率。
2016年6月10日至2018年10月14日,关某某将没有买中六合彩的185025元通过微信支付给跟吴某某,其中2016年8430元,2017年160195元,2018年16400元。吴某某扣除买六合彩未中的钱后,另外将买中六合彩的198470元通过微信和银行转帐的方式支付给关某某。其中2016年2380元,2017年176440元,2018年19650元。
2020年8月10日,从江县公安局扣押关某某的3万元赌资。
2020年10月20日,关某某主动到从江县公安局退交违法所得5万元。
2020年10月21日,关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赌博行为没有给家庭和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交非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对本案扣押的非法所得8万元由从江县公安局依法上交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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