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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关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20〕234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02199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房,现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单元**房。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2月1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4月24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1月26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通过手机微信群购买了 10个口罩, 由于新型肺炎疫情期间,口罩很难买到,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在自己没有口罩来源情况下,于同年1月31日在Re***的微信发朋友圈,自称有口罩出售。2月 4日晚上,被害人王某某用微信号bj2131***与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的微信号码Re***联系,被不起诉人关某某为了逃避打击,就说自己的口罩已经没有了,如果要买可以加朋友微信,将自己使用的另一个微信号为Ly***的发给王某某,然后用Ly***微信号与被害人商量买卖口罩,双方商定共购买2300个口罩,每个价格2. 5元,共价5750元,王某某将收货地址发给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当王某某在微信上转钱给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时,转帐不成功,要被不起诉人用其他方式转帐,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又发一个支付宝二维码给王某某,因王某某支付宝没有钱,最后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又提供了自己使用的jun***微信号给王某某,后王某某分4次将5750元用微信转帐方式给被不起诉人关某某。2020年2月5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就将收到的赃款通过绑定微信的中国银行卡(卡号6216607***)提现到银行卡上,将骗来的赃款用于日常生活。当被害人王某某追要口罩时,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将己过期的顺风快递单号发给王某某,并说口罩已经发货,后来王某某再追问时,就不再回复了,王某某发现被骗遂到公安机关报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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