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1〕163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河南省襄城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中午12时许,被不起诉人关某某至本市东义路**号**汽车玻璃店1楼,溜门进入被害人刘某某住处,窃得价值人民币80元的海澜之家男式羽绒服1件、价值人民币50元的飞利浦牌剃须刀1把以及月饼、床单等物。
2020年10月6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关某某住处查获上述物品,并发还被害人刘某某。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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