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汪某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汪林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41988*********,满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汪某县,现住吉林省汪某县****镇**村**组**号**室。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吉林省大兴沟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吉林省大兴沟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5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大兴沟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清单》。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具体时间不详),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因搭建牛棚需要,便产生上山盗伐落叶松的想法,于是,其携带自家油锯,驾驶自家手扶拖拉机悬挂挂车,前往大兴沟林业局柳亭林场64林班国有林内盗伐人工落叶松9棵,将盗伐的落叶松运至家中后,用于搭建牛棚使用。同年11月份(具体时间不详),关某某以自家烧柴不足贮备烧柴为由,使用上述同一手扶拖拉机以及油锯,前往大兴沟林业局柳亭林场2林班盗伐林木34棵,将盗伐的林木原条运至家中后,截成木段,劈成柈子堆放于自家院内。
经延边森林调查规划院鉴定,关某某盗伐林木案现场位于大兴沟林业局柳亭林场64林班10小班,2林班27小班内,林木权属为国有,被盗伐的林木总计43棵,其中,榆木2棵、柞木8棵、杂木24棵,人工落叶松9棵,均为枯立木,立木蓄积2.3490立方米,原木出材1.4832立方米,木材价值人民币593.28元。
本院认为,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犯罪后积极进行林木补偿,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作案工具手扶拖拉机一辆、油锯一台依法退回大兴沟森林公安局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汪某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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