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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关某某敲诈勒索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8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贵州省**。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到本市江某某园项目一期项目部塔吊司机岗位工作。按约定,项目部应当支付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每日22时之后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

2019年8月17日,因被不起诉人关某某个人原因,项目部决定将其辞退,并全额结清其工作期间的工资。当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因不满自己被辞退事宜,遂爬上项目部四号塔吊,向项目部塔吊班主朱某某索要现金人民币39000元。被害人朱某某因害怕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失足掉落,现场筹集现金人民币36500元,由施某某上塔吊交给关某某,另由孙某某微信转账2500元给关某某。15时许,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爬下塔吊,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且钱款均退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未遂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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