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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关某某挪用资金案)_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随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随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3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区**小区**楼**单元**室,系湖北**股份有限公司**加油站原站长。2014年12月4日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30日被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第一次退回随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随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随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犯罪嫌疑人关某某在任****加油站站长期间,先后收取客户5.8 万元、3万元、1.511万元、5.3万元合计15.611万元被私自截留,未上交公司并将该钱款投资给朋友梁某某做营利性活动,分取红利,公司发现其挪用资金行为后,2019年8月2日关某某归还公司6.2万元,仍余9.411万元未归还。关某某挪用单位资金15.611万元用于营利性 ,迄今11个多月,仍余9.411万元未归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随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关某某不起诉。对冻结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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