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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关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Z155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251960********,汉族,初中文化,贵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诸暨市**街道**路**号**单元**室,现住本市南明区**园**栋**单元**。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8月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需要,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退回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补充侦查,同年9月30日,该局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30日,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接到南明区劳动监察大队移送的“贵州**建筑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在位于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的金龙滨河湾一号工程项目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在接到投诉后,经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发现,2018年7月13日南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贵州**有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改正期限满后,贵州**建筑有限公司**关某某仍没有支付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且电话联系关某某手机已经关机,涉及劳动者刘某某、夏某某等几十人的工资报酬,涉及拖欠工资金额共80余万元。

2019年9月,贵州**建筑有限公司存于贵阳市南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工资款人民币34万元已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被不起诉人关某某书面承诺的愿积极核实拖欠工资后支付。2020年10月30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将尚余的50万元转入南明区劳动监察大队,能够保障农民工权益不受损害,后期通过劳动监察部门发放。

本院认为,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积极支付工资、初犯等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关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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