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1982********,满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住白城市洮北区**镇**村*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3月26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本院2020年4月9日批准,2020年4月10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下午19时许,王某某称其在经过**镇**村*社村内道路时,被关某某用一辆白色轿车拦下,称王某某的车队经过时将自己家墙外的树苗刮到,需要赔偿1000万元人民币才能将其放行,经查该树苗价值100元人民左右,且该树苗为政府栽种,不是关某某个人财产,树苗种植处为村内公共道路,王某某称未将其树苗刮倒,但急着通行,求助于**村原书记刘某某帮助,经刘某某劝说关某某便向王某某索要8000元现金,王某某微信转账给关风雨4000元,关某某立下收据并将王某某还欠自己4000元一同写在收据中,签下收据,关某某便将白色尼桑车移开,王某某得以驾车通过。
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返还赃款并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强拿硬要8000元,既遂4000元,未遂4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已将4000元返还,并赔偿被害人30000元得到谅解,认罪认罚,具有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经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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