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新区检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南京**有限公司员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住南京市江北新区**路**号**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号**户)。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20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关某某驾驶一辆悬挂豫F7****号的二轮燃油车沿南京江北新区工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大路浦泗路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关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乙醇含量为142.5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汤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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