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检一部刑不诉〔2020〕Z21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21991********,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霍林郭勒市**煤矿工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现住霍林郭勒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04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霍林郭勒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并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林郭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7日07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关某某酒后驾驶蒙F*****号白色启辰牌轿车沿霍林郭勒市龙旺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霍林郭勒市看守所附近时,被霍林郭勒市交通管理大队巡逻民警查获。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通秉司鉴[2020]酒鉴字第0672号)鉴定,关某某驾驶机动车时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96.5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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