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城县院二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461X,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某某镇某某陈村某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蒲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00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关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的小型汽车沿本县东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紫荆原电器城门前停靠路边醒酒时被蒲城县公安局交警查获。经鉴定,关某某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145.9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关某某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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