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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关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5197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住甘肃省高台县城关镇****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高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关某某与其朋友葛某某、蔺某某等人在高台县“香满园”土菜馆吃饭喝酒,期间,被不起诉人关某某饮用了“五星陇派”牌白酒。至次日00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关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轻骑”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高台县人民西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工商银行门口路段时,被高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关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9.78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关某某醉酒程度较低,没有造成实际损害,被公安机关查获后积极配合检查,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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