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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关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261992********,藏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医院医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于2019年12月15日2时16分许醉酒后驾驶甘H****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市凉州区**大街**街西口路段时,被凉州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7mg/100ml。2019年12月19日,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关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39.49mg/100ml。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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